1.採檢須知 |
(1)檢體/採檢容器:血液/灰頭管(Sodium fluoride/K3-EDTA tub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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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建議採檢量:採集2支灰頭管,每支各2 mL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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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採檢注意事項(病人準備):採檢時,請勿用含酒精成份的消毒液消毒採檢部位,請勿開蓋分裝檢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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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檢體傳送要求 |
(1)以人工或傳送梯方式傳送。
(2)傳送環境要求: (A)院內傳送:採檢後,全血檢體於常溫2小時內傳送; (B)院外傳送:採檢後,全血檢體以2~8℃傳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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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退件條件 |
(1)符合一般退件條件,請參見【檢驗資訊查詢系統】<檢體採集原則>「一般退件條件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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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特殊退件條件:
已開蓋檢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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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檢體之儲存條件 |
(1)傳送前儲存條件:
※儲存過程中,檢體請勿開蓋,避免檢體中酒精揮發。 (A)可於收件後4小時內上機,儲存於室溫。 (B)無法於收件4小時內上機,儲存於2~8℃可存放3天。 (C)超過3天,儲存於-20℃以下。(避免重複冷凍解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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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檢體上機(檢驗)前儲存條件:
(A)收件後4小時內上機,儲存於室溫; (B)無法於收件後4小時內上機,儲存於2~8℃。 (C)長期保存請保存於-20℃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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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:
(A)開蓋檢體於2~8℃儲存7天。 (B)未開蓋檢體於-20℃以下儲存6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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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追加(requesting additional) /複驗(repeat)條件 |
檢體量足夠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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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進一步檢驗(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)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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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受理時間 |
24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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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報告時效 |
急件:40分鐘,一般件:4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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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檢驗方法 |
酵素分析法(Enzymatic method with alcohol dehydrogenas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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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生物參考區間 |
潛在毒性濃度:>100 mg/dL;危險濃度:>250 mg/dL;致命濃度:>400 mg/dL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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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適應症 |
協助臨床診斷酒精中毒及監控;以酵素法檢測血漿中之alcohol濃度,無法排除LDH及lactic acid之干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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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臨床意義 |
在醫學上提供中毒及醫療的評估:Ethanol 主要為抑制CNS作用,從欣快感,抑制力降低(50-100 mg/dL),至自身定向力障礙(disorientation)和共濟官能喪失( incoordination) 的增加(100-300 mg/dL ),甚至昏迷、死亡(>400 mg/dL)。酒精經由胃部吸收後,主要由小腸吸收。Ethyl Alcohol經由肝臟酵素代謝為acetaldehyde再代謝為acetic acid,95%經由肝臟代謝。通常呼氣酒精濃度≧0.25 mg/L相當於全血中濃度≧50 mg/dL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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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執行組別 |
檢驗課(連絡電話:04-7779595轉7074~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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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其他 |
1.檢驗申請註記:此醫令以酵素法檢驗,死亡後採檢之血液檢體易發生偽陽性,如有上述檢體請開立Plasma Alcohol (Gas chromatography)(FDPAGC)檢測。
2.檢測結果僅用於醫療(例如治療目的),不可使用於非醫療用途(如法律要求檢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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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資料來源 |
Alcohol標準作業程序(CW-54680-CI-ALC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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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生效日期 |
2020/6/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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